(一)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二)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三)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二)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三)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三)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 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贈與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