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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持分土地買賣】~ 31‧ 如何確認房屋之頂樓是否有合法產權登記?

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如非屬共用性質,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9條所明定,故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已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之建物,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產權之有無。若對於建物之登記有疑義時,逕向建物所在之該管地政事務所洽詢

2020年11月20日

【持分土地買賣】~ 3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並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能否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權利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該規定係屬強制禁止規定,登記機關於受理登記案件時,除參依本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規定:「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辦理外,餘如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同屬一人者均應受其限制(本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96600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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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持分土地買賣】~ 33‧ 外國公司處分其所有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其身分證明文件及用印樣式為何?

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檢附認許證件,以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代為申請,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行政院60年1月12日台內字第0270號函示有案。故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自得以經濟部核發之該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並以該認許表上留存之印鑑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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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

【持分土地買賣】~ 34‧ 申請土地使用管理登記應備文件為何?如需分管圖,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故若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時,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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