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依110年11月24日財政部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244萬元。
二、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自98年1月23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