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