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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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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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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或農育權(永佃權)者,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或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
     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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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合法建築物補償費或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1) 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
     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
     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
     屬國庫。
(2)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
     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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