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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

【持分土地買賣】~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移轉時是否會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價額假設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2,000元〈每平方公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10,000元〈每平方公尺〉核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係以拍定價額核稅,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有增值,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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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

【持分土地買賣】~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須檢附那些資料?

一、出售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原出售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資料。
(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二、重購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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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1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2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