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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7日

【持分土地買賣】~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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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可否再行出售?

承買土地不論期間長短,倘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買賣土地時應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因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申報移轉,致未依規定申報移轉登記後再行移轉,以致違章。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相同錯誤,該局表示財政部對「再行出售」之界定,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處以罰鍰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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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

【持分土地買賣】~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移轉時是否會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價額假設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2,000元〈每平方公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10,000元〈每平方公尺〉核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係以拍定價額核稅,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有增值,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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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

【持分土地買賣】~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須檢附那些資料?

一、出售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原出售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資料。
(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二、重購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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