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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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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遺產稅】~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且能夠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的分管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僅就移轉的持分部分補繳遺產稅。

2024年10月18日

【遺產稅】~ 繼承土地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依規定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且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之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有欠繳地方稅款,必須完納欠稅後,始能辦理移轉登記,因此繼承土地時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繳清相關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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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5日

移轉之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土地增值稅有何之優惠?

無論是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移轉時符合要件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都市土地如為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政府將來以「徵收」、「區段徵收」、「徵購」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就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非都市土地如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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