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三)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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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11年2月18日贈與其子 (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 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 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陳君之子) 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000,000-2,440,000-350,000)×10﹪=221,0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二)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350,000-2,440,000-350,000)×10﹪=256,000元)
三、 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3萬5,000元。
四、 本案陳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五、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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