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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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10年11月24日財政部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244萬元。
二、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自98年1月23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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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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