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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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
2021年12月3日
【持分土地買賣】~ 2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通過取得證照後,申請執照有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一)地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二)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而言;至台端所提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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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而言;至台端所提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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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持分土地買賣】~ 2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中公司或商號於.......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 請釋疑義?其變更登記係指公司或商號應變更其名稱或是不用變更名稱僅變更營業項目即可
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後,為避免現有估價業者驟然失其業務,爰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有五年緩衝期,五年期滿公司或商號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因此公司或商號不是辦理解散,就是應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公司或商號名稱亦不應維持不動產鑑定稱號,以免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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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
【持分土地買賣】~ 24‧ 律師可否申請地政士證書?可否代辦土地登記之事務?
(一)依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準此,經律師考試及格者,自不得依該規定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二)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本部86年4月14日台(86)內地字第8675020號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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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本部86年4月14日台(86)內地字第8675020號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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