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
二、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二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內之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辦理編定公告日期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宜蘭縣 | 73.10.15 | 基隆市 | 70.2.15 |
臺北縣 | 70.2.15 | 桃園縣 | 70.2.15 |
新竹縣 | 73.10.15 | 新竹市 | 73.10.15 |
苗栗縣 | 73.3.31 | 臺中縣 | 69.6.1 |
南投縣 | 69.6.1 | 彰化縣 | 69.6.1 |
雲林縣 | 73.11.20 | 嘉義縣 | 75.11.1 |
臺南縣 | 65.6.1 | 高雄縣 | 65.6.1 |
屏東縣 | 64.10.6 | 澎湖縣 | 75.2.15 |
臺東縣 | 74.11.16 | 花蓮縣 | 74.11.16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答: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答: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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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配合內政部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檢討本市境內之已不符合優良農田使用特定農業區,依規定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本次檢討範圍包含「板橋土城區(零星土地)」、「大柑園地區」及「泰山農地重劃區」,已依規定於101年4月30日報請內政部核備中。
- 非都市土地是依據「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本次特定農業區解編是針對「使用分區」進行檢討調整,並不會改變原土地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所以特定農業區如經核准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土地所有權人仍須依使用地類別之容許項目使用,例如甲種建築用地得作建築使用、農牧用地得申請農舍或做農業使用等。
答:變更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60個工作天(不含補正、審查會),更正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40個工作天。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