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但民法明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再者依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增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故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之父親)與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分割繼承時,因涉財產法上之自己代理,則自應依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與其辦理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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