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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

【持分土地買賣】~ 不動產經查封後,還可不可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

可以,因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限制「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至債務人財產經查封後,抵押權人為抵押權及債權之讓與非法所不許,惟地政事務所仍需依「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之規定,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法院有關抵押權人異動情形。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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