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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2019年5月19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市地重劃後抵費地處分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抵費地盈餘款並非直接發還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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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

【持分土地買賣】~ 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有禁止興建房屋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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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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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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