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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

【持分土地買賣】~ 38‧ 有關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是否仍應受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釋,僅得將土地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之限制?

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其判決是否得當,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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