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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1日

【持分土地買賣】~ 22‧ 建商得否將公寓大廈剩餘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已向政府機關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查申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法應具有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等。又「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所明定,該管理會在未依照上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向該管法院聲請設立登記前,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得為權利主體。(最高法院64年台上155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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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

【持分土地買賣】~ 23‧ 有關現行登記案件登記規費計收標準,遇所應繳交金額有小數時,目前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有無違法溢收情事?是否須作修正?

查「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目前通用貨幣尚無法繳交非整數之金額(例:15.7元),即登記費之繳納金額應為整數,但其他相關土地法規並無明定登記費額有小數時,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惟查四捨五入規則是一般習慣採用的數字修約規則亦是取概數的一種方法,它的目的在於使得取出來的概數能夠最接近實際的數值。另查政府機關收取費用時多數亦採四捨五入之方式(例:會計法第16條)。因此,本部現行規費子系統對於登記費額有小數時,其採用四捨五入方式尚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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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

【持分土地買賣】~ 24‧ 信託法訂頒前〈85年1月26日〉所成立之信託關係疑義

經查信託法係於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17250 號令制定公布,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民間雖有信託行為,惟因無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之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決、判例及少數的法令所構成,當事人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如信託關係消滅,訴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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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

【持分土地買賣】~ 25‧ 繼承人為印尼籍之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經查印尼國與我國並無平等互惠關係,故該印尼籍配偶尚不得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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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日

【持分土地買賣】~ 26‧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得否再辦理延長存續期間?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於該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本身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故民法96年3月28日修正後,即於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至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欲變更其約定之確定期日,應於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僅生原債權確定之效果,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仍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即不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已過而喪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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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房屋多少年以上就不須繳納房屋稅?

時間:2017-10-1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王太太近日來電詢問:「為何自家房屋屋齡已超過30年之久還需繳納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老舊房屋只要蓋好經過一定年期以上就可以免徵房屋稅,實則不然,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除了房屋總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且為住家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外(目前基隆市免徵房屋稅標準:101,000元),其餘非住家使用,如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縱使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仍須依該房屋使用情形按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課徵與否與房屋屋齡並無直接關係,並不是以屋齡來判斷是否須繳交房屋稅,主要視該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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