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目前通用貨幣尚無法繳交非整數之金額(例:15.7元),即登記費之繳納金額應為整數,但其他相關土地法規並無明定登記費額有小數時,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惟查四捨五入規則是一般習慣採用的數字修約規則亦是取概數的一種方法,它的目的在於使得取出來的概數能夠最接近實際的數值。另查政府機關收取費用時多數亦採四捨五入之方式(例:會計法第16條)。因此,本部現行規費子系統對於登記費額有小數時,其採用四捨五入方式尚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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