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非都土地 / 農業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Translate
2021年6月18日
【持分土地買賣】~ 3‧ 土地因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申請登記時,可否先申請分割之標示變更登記並免繕發權利書狀,俟完成稅捐申報後,再續申請其共有物分割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前段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持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如涉及標示變更者,應先申辦標示變更登記,再行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至於是否須連件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可另案分次申請登記;於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時,並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暫免繕發權利書狀。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
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