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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5日

【持分土地買賣】~ 37‧ 請問:依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二、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如之前服務2年多之估價師事務所現已關閉無營業,而今年考取估價師證照,要申請開業,要如何提出已關閉之事務所或機構之登記證件?有其他文件可替代嗎?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應依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出具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中,倘因前任職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機構已關閉無營業,至無法提出其登記證件時,得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依個案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團體查證。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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