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存時機及受理單位:
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前,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或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繳存營業保證金。
二、繳存額度:
(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
(三)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
(四)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應繳存現金或即期支票;總額超過新台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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