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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持分土地買賣】~ 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原因,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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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 37‧ 地政機關設置志工協助民眾辦理地政業務,是否已剝奪地政士的工作權及生存空間?

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地政事務所設置地政志工,協助填寫相關書表、查詢各類地政資訊與案件辦理情形及地政法令宣導等簡易事務,係為提升服務效能,減少民眾等待申辦各項業務之時間。又地政志工,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以知識、經驗、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僅為提高公共事務效能之輔助性服務,並無代理民眾申辦案件之權限,而土地法第37條之1已規定,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藉以保障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工作權益。另地政志工之服務項目,係由各地政事務所自行規範,若對於地政志工服務項目有疑義時,建請逕向該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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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

【持分土地買賣】~ 38‧ 有關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是否仍應受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釋,僅得將土地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之限制?

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其判決是否得當,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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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持分土地買賣】~ 39‧ 請問是否在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可申請地籍(全國)總歸戶資料,需附何資料。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如果您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得依上開規定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及繳納規費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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