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
二、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二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內之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辦理編定公告日期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 宜蘭縣 | 73.10.15 | 基隆市 | 70.2.15 |
| 臺北縣 | 70.2.15 | 桃園縣 | 70.2.15 |
| 新竹縣 | 73.10.15 | 新竹市 | 73.10.15 |
| 苗栗縣 | 73.3.31 | 臺中縣 | 69.6.1 |
| 南投縣 | 69.6.1 | 彰化縣 | 69.6.1 |
| 雲林縣 | 73.11.20 | 嘉義縣 | 75.11.1 |
| 臺南縣 | 65.6.1 | 高雄縣 | 65.6.1 |
| 屏東縣 | 64.10.6 | 澎湖縣 | 75.2.15 |
| 臺東縣 | 74.11.16 | 花蓮縣 | 74.11.16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答: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答: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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