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至於本省除台中、嘉義及台南等3市外之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辦理編定公告日期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宜蘭縣 73.10.15 基隆市 70.02.15
臺北縣 70.02.15 桃園縣 70.02.15
新竹縣 73.10.15 新竹市 73.10.15
苗栗縣 73.03.31 臺中縣 69.06.01
南投縣 69.06.01 彰化縣 69.06.01
雲林縣 73.11.20 嘉義縣 75.11.01
臺南縣 65.06.01 高雄縣 65.06.01
屏東縣 64.10.06 澎湖縣 75.02.15
臺東縣 74.11.16 花蓮縣 74.11.16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變更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60個工作天(不含補正、審查會),更正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40個工作天。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以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 稅規定;李四所持有之這筆土地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稅之優惠。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答: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 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