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若達變更標準,都是相當大規模的土地,甚至可能達到十公頃,因此變更之後,可能蓋出要價不菲的大型透天別墅區。舉例來說,新北市新店區的豪宅聚落大台北華城,早期就是透過申請開發許可變更用地後興建。
坊間常有開發商手上握有土地,卻遲遲不開發,希望日後可搭上景氣熱潮或是建設議題,拉抬開發案的身價。
內政部為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的不當情形,昨日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已獲准開發許可的開發案,應在十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可以避免開發者遲遲不進場開發、長期養地的狀況。
此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也配合新政府非核家園推動再生能源的政策,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但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以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王榮進表示,只要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就可直接設置於水利用地,不須在經過變更用地的程序;不過使用上還是得依水利相關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其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
經內政部評估,管制規則修正後,就可利用水庫、滯洪設施等大型水利設施用地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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