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 ,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 , 由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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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
2017年8月21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買農舍 須先當1年真農民
記者呂雪彗、崔慈悌/台北報導為遏止非農民炒作買賣農舍亂象,行政院會昨(3)日拍板《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確立農舍購買人必須具實際從事農業一年以上農民身分,但繼承、法拍、贈與則例外。此新規定對農舍買賣首當其衝。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強調,現行擁有農舍者,不具備農民身分,只要補正農地農用程序,都不受影響。農地自由買賣不等同農舍自由買賣,這次政府修法將農舍購買人、興建人都配套規範必須為農民,農舍必須併同農地一起移轉,目的就是要杜絕非農民將農地興建豪華別墅型農舍炒作亂象,造成農地與農舍價格飆漲。
為解決農地亂象、落實「農地農用」精神,行政院會拍板修正《農發條例》18條之1,增訂農舍購買人必須具備三項資格條件,包括一、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者;二、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一年以上的農民;三、無自用農舍。
不過,但書規定有三款情形的農舍併同農地移轉例外,包括繼承,二等親內直系血親間贈與,及法拍不在此限,但贈與及法拍都限定受贈人及拍定人無自用農舍,亦即名下只能有一間農舍。
配合農發條例規定,內政部昨天也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部長陳威仁表示,未來具農保身份農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漁會作業),及檢附農業生產證明的自然人等三種人才能申請興建農舍,以符農地農用。
農民才能興建農舍部份已於104年09月03日公告實施
簡單說興建農舍之規定並無重大改變,只是對於農民身份之認定比較嚴格,只要符合農民身分仍然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限農民才能買農舍部份暫緩實施,
也就是自然人還是可以買賣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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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農民才能買農舍部份暫緩實施,
也就是自然人還是可以買賣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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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停徵田賦不是免徵地價稅
一般民眾經常認為種植水稻的稻田是免徵地價稅的,其實是對田賦稅制認知的錯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農業區、保護區及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使用的土地課徵田賦外,其餘土地都課徵地價稅;為減輕農民負擔,行政院公告田賦自76年第2期停徵,所以屬課徵田賦的土地目前是停徵田賦並不是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農業區、保護區等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已完竣雖仍作農業使用等,則非屬前述課徵田賦的範圍,需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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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農業區、保護區等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已完竣雖仍作農業使用等,則非屬前述課徵田賦的範圍,需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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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影本代替嗎?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惟稅捐機關基於便民考量,若申請人另有用途,須索回正本時,可以同時檢附正本與影本,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核對無誤後,可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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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如何申請認養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綠美化?
- 請敘明擬認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示(即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等),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經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認養人僅得於認養之國有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供特定人使用等違反契約之行為。
- 國有財產署各分支機構地址、電話及轄區範圍等,可在該署網站--「機關簡介」--「組織系統表」--「署本部」項下之「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查詢。
-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7718121轉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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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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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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