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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

【持分土地買賣】~ 27‧ 抵押權人為被合併之法人,得否免先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由現存續之法人開立清償證明書併附行政機關核准法人合併之公文影本,逕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按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及民法第860條規定之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必從屬於原債權而存在。故原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從屬之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是原以被合併法人名義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於合併前清償,其抵押權於清償時已消滅,得由權利人憑存續法人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逕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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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

【持分土地買賣】~ 28‧ 地籍清理條例中38年以前之抵押設定,經公告後無人異議而塗銷若所有權人處分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才主張權利,此時所有權人是否需賠償損失?另賠償之金額該如何認定?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經登記機關公告塗銷後,其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類此抵押權辦竣塗銷登記,該土地所有權人復又處分該土地後,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之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自應由當初申請塗銷抵押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悉依民法規定為之;另賠償之金額宜由兩造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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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

【持分土地買賣】~ 29‧ 申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時,是否須先經國有財產署同意?

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該土地權利無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無其他法律上之受利益人,並簽名。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分為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所明定。另依同規則第27條規定,消滅登記由登記名義人單方申請,故除須依上開規定辦理外,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尚無須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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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5日

【持分土地買賣】~ 30‧ 縣轄市之市有抵稅地,於辦理登記時,其所有權人應如何登記?

按本部55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99949號函示及現行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其所有權人欄應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即指公有土地應以具備法人地位之「國」、「市」、「縣」、「鄉」、「鎮」為所有權人,故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內應分別載明例如「中華民國」、「臺北市」、「桃園縣」、「蘆竹鄉」、「大溪鎮」、「八德市」等名義。過去已登記而與此項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其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更正登記。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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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持分土地買賣】~ 31‧ 如何確認房屋之頂樓是否有合法產權登記?

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如非屬共用性質,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9條所明定,故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已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之建物,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產權之有無。若對於建物之登記有疑義時,逕向建物所在之該管地政事務所洽詢

2020年11月20日

【持分土地買賣】~ 3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並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能否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權利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該規定係屬強制禁止規定,登記機關於受理登記案件時,除參依本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規定:「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辦理外,餘如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同屬一人者均應受其限制(本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96600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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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持分土地買賣】~ 33‧ 外國公司處分其所有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其身分證明文件及用印樣式為何?

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檢附認許證件,以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代為申請,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行政院60年1月12日台內字第0270號函示有案。故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自得以經濟部核發之該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並以該認許表上留存之印鑑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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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

【持分土地買賣】~ 34‧ 申請土地使用管理登記應備文件為何?如需分管圖,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故若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時,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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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持分土地買賣】~ 35‧ 有關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其所有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其登記要件、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按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其財產時,除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外,申請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42條規定,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利書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移轉契約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並應繳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等,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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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持分土地買賣】~ 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一、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二、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
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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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持分土地買賣】~ 36‧ 全國建物買賣登記統計資料應如何查詢?

本部統計處按年月均有公布全國建物買賣登記統計資料,請依下列路徑查詢並下載使用:統計報告\內政統計月報\4.5-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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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持分土地買賣】~ 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原因,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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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 37‧ 地政機關設置志工協助民眾辦理地政業務,是否已剝奪地政士的工作權及生存空間?

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地政事務所設置地政志工,協助填寫相關書表、查詢各類地政資訊與案件辦理情形及地政法令宣導等簡易事務,係為提升服務效能,減少民眾等待申辦各項業務之時間。又地政志工,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以知識、經驗、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僅為提高公共事務效能之輔助性服務,並無代理民眾申辦案件之權限,而土地法第37條之1已規定,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藉以保障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工作權益。另地政志工之服務項目,係由各地政事務所自行規範,若對於地政志工服務項目有疑義時,建請逕向該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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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

【持分土地買賣】~ 38‧ 有關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是否仍應受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釋,僅得將土地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之限制?

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其判決是否得當,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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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持分土地買賣】~ 39‧ 請問是否在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可申請地籍(全國)總歸戶資料,需附何資料。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如果您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得依上開規定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及繳納規費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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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

【持分土地買賣】~ 40‧ 土地贈與外國人申請登記時,地政機關能否以該外國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英文姓名辦理登記?

按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又本部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六)規定,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準此,外國人申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登記案件,除應加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外,申請登記書類並應以其中譯名稱填寫,以供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另為方便民眾向國外機關(構)提供財力證明,或外國機構團體向其總公司呈報在臺總資產等之需求,本部前以95年10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3051號函訂定「直轄市縣(市)所屬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參考範例」及編撰申請書、證明書格式等,供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參考,故當事人如有申請英文登記資料之需,得請其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辦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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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

【持分土地買賣】~ 41‧ 寺廟在未取得寺廟登記前,得否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承受耕地?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係為因應實務上法人或寺廟有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必要,所以規定法人或寺廟於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得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所有權登記;登記機關為登記時,並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故雖以自然人(即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實質仍屬由法人或寺廟取得產權。又如由法人或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先行取得耕地所有權,日後該法人或寺廟若完成登記,而該耕地尚未依相關規定變更用地編定或無法變更編定時,將衍生無法逕依同規則第150條規定更名為法人或寺廟所有之困擾,所以為使耕地能作適性且適法之利用,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公推之代表人仍不得依同規則第104條規定申辦取得耕地所有權,以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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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

【持分土地買賣】~ 42‧ 土地共有人死亡並經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者,可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以該縣市政府為對造人申請調處?

按本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64764號函釋規定,土地法第73條之1有關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所為之「列冊管理」,於該法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僅係一般行政處理行為,並無實質代管權力,故該代管之地政機關對於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需為使用、收益或管理上之必要處分,並非其管理機關。另依民法第1177條至1179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得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故如部分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得由申請調處之共有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資格,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管理人檢具相關資料會同參與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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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

【持分土地買賣】~ 43‧ 「0206震災」災民因災申辦相關地籍資料及測量、登記,其規費得否減免?

為減輕0206震災受災民眾負擔,協助儘速完成復原工作,本部已於105215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158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政府視實際需要,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就災民因災需向地政機關申請核()權利書狀、地籍謄本、圖冊或閱覽地籍資料,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案件之各項規費,比照莫拉克颱風時,免予繳納。另申請地籍資料謄本,為受災標的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繼承人或同居ㄧ戶之親人者,亦可擴大免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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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

【持分土地買賣】~ 1‧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土地鑑界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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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

【持分土地買賣】~ 2‧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
其作業項目計有:
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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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

【持分土地買賣】~ 3‧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採用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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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持分土地買賣】~ 4‧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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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

【持分土地買賣】~ 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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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持分土地買賣】~ 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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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

【持分土地買賣】~ 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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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持分土地買賣】~ 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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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持分土地買賣】~ 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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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1日

【持分土地買賣】~ 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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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4日

【持分土地買賣】~ 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

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
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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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7日

【持分土地買賣】~ 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另外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以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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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0日

【持分土地買賣】~ 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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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日

【持分土地買賣】~ 14‧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b)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c)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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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

【持分土地買賣】~ 15‧ 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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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日

【持分土地買賣】~ 16‧ 九二一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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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持分土地買賣】~ 17‧ 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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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持分土地買賣】~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為何?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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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7日

【持分土地買賣】~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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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可否再行出售?

承買土地不論期間長短,倘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買賣土地時應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因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申報移轉,致未依規定申報移轉登記後再行移轉,以致違章。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相同錯誤,該局表示財政部對「再行出售」之界定,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處以罰鍰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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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

【持分土地買賣】~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移轉時是否會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價額假設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2,000元〈每平方公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10,000元〈每平方公尺〉核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係以拍定價額核稅,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有增值,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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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

【持分土地買賣】~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須檢附那些資料?

一、出售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原出售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資料。
(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二、重購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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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1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2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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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法院拍賣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增值稅款時,可不可以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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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

【非都市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移轉可不可以用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當事人如果申報高於公告現值,就以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為準(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如果申報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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