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21年2月15日

【持分土地買賣】~ 21‧ 3筆土地中,2筆有設定地上權和抵押權,1筆只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人、抵押權人都相同),得否合併?

按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規定:「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故3筆土地中有2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1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1年2月8日

【持分土地買賣】~ 20‧ 對於土地總登記時無住址登記或登記為整編前住址之他共有人,如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通知其是否要優先承購共有土地?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應受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得以公告代替通知;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故於通知或公告時,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