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應受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得以公告代替通知;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故於通知或公告時,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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