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應遵守下列執業規定:
(一)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
(二)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三)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
(四)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
(五)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
(六)保守他人秘密。
(七)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
(九)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十)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
(十一)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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