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領有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者,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新臺幣1千元郵政匯票1張,郵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址:臺中市408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至所須之申請書可在本網站下載。
(二)地政士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1年內(即92年4月23日前)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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