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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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2017年11月22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4)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優先承購:(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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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4)-1
(二) 前款規定之土地,屬坵形方整,現況為空地或視為空地
,且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他共有人處分之國私共有土地雖不具前項要件,符合 下列各款情形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購:
(一)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
(二)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三)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
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依前二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一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
專案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同意,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支應;前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為空地,係指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
要點第八點規定得視為空地之情形。
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
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
之土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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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5)
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張優先承購。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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