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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4)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優先承購:(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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