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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3)

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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