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非都土地 / 農業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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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1)
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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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 關於繼承、夫妻贈與及耕地移轉前次移轉現值以何時為準?
繼承:以繼承原因發生日之公告現值登錄。
而夫妻贈與及耕地移轉時:以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可申請不課徵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則援用前一手之所有權人,不于變動。
又耕地移轉時如符合農地農用之規定者,則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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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6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2)
國有持分土地分割應依「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辦理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有第二款且不符第四點主張優先承購情形者,應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聲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當年度擔保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按下列金額循序報核後由保管款項先行墊支,於結案領回歸墊:
(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者,由本署核准後墊支。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以下者,陳報財政部核准後墊支。
(三)超過二億元者,陳報行政院核准後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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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3)
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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