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時如有一人放棄,而由其他人平均繼承,這樣繼承的人是否要提出印鑑證明及分割協議書?還是由放棄繼承者提出放棄聲明書及印鑑證明?
答~
申辦繼承登記得區分為繼承及分割繼承,前者為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或部分繼承人檢附法院核發之拋棄證明書,而由其他未拋棄之繼承人各依應繼分取得;反之,後者係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各繼承人之取得情形,此時各繼承人均應於分割協議書上簽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故所稱有1人放棄,其他人平均繼承,倘該拋棄之繼承人係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人依應繼分繼承時,則毋庸檢附協議書及印鑑證明,反之,則應檢附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