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二、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三、預告登記之效力: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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